第十九条

已修改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沟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废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毁林、毁草、挖树根等;

(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七)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