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环保、水利、湿地工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

(二)畜禽养殖和屠宰;

(三)填湖、围湖、围堰、造田造地、建渔塘,网箱、围栏(网)养殖;

(四)侵占湖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擅自移动界桩、标识;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七)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八)猎捕野生动物;

(九)擅自采捞水生植物、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

(十)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放牧;

(十三)爆破、打井、采石、采沙、取土等;

(十四)随意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

(十五)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

(十六)搭棚、摆摊、餐饮、烧烤、野炊、露营等;

(十七)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