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但环保、水利、湿地工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
(二)畜禽养殖和屠宰;
(三)填湖、围湖、围堰、造田造地、建渔塘,网箱、围栏(网)养殖;
(四)侵占湖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擅自移动界桩、标识;
(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六)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七)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八)猎捕野生动物;
(九)擅自采捞水生植物、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
(十)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放牧;
(十三)爆破、打井、采石、采沙、取土等;
(十四)随意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
(十五)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
(十六)搭棚、摆摊、餐饮、烧烤、野炊、露营等;
(十七)二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