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通海县人民政府杞麓湖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杞麓湖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杞麓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三)配合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行政执法;

(四)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