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二条已修改通海县人民政府杞麓湖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杞麓湖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监督杞麓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三)配合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行政执法;(四)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