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三条已修改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杞麓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二)协助开展杞麓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杞麓湖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四)按规定处理城镇和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