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杞麓湖径流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负责落实杞麓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组织编制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五)协助配合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