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杞麓湖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查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
(三)监督、指导、协调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生态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