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杞麓湖保护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