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加强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