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