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