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施划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三)标志和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