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市容环境。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