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火车站、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政府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其管理者可以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地。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