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工程车、警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给予优先使用,并免收费用。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