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内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四)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