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组织施划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方案草案应当在网络、媒体等平台公示,征求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撤除、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