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以及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四)道路交叉路口以及距离住宅小区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三十米以内的;

(五)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