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应当载明停车场名称、经营者名称、经营时间、收费依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划泊位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确保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防止扬尘、消防、监控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登记,维护停车秩序,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有效标识和工作牌证;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五)在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