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三)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四)车内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