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三)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车内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