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存在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并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