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存在停车需求的,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并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