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标准配建停车位。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