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者缩小使用范围。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