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