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科学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和明显标志,依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