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新建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以及使用。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