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新建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以及使用。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