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停车场设计方案不符合配建标准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停车场施工图等不符合配建标准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涉及配建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