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列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及维护改造建设计划体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