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所需政府投入的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支付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市、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