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