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价格、审计等主管部门建立规范的运营企业成本费用评价监审制度,并依照评价监审成本,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

运营企业承担社会福利责任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监审确定的成本给予专项经济补偿或者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