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工作的领导,在城市规划、财政金融、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出行。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