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