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设置车身广告覆盖车辆运营标志或者妨碍行车安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