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本条例施行前,运营企业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且尚未到期的,按照协议约定继续执行,协议对本条例规定的内容未进行约定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施行前,运营企业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者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已经到期但还在继续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授予该运营企业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不符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重新选择该线路运营企业。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