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放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符合要求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