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放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符合要求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