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运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驾驶员、乘务员等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方面培训和考核的;

(二)未定期对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

(三)强迫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四)擅自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用于非公共汽车客运运营的;

(五)擅自调整运营线路、站点、时间和班次的。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