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按照要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