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投诉,并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投诉人采取实名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