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营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运营企业正常的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乱收费和乱罚款。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