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营监督第三十五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每年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评价时,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评价指标包括安全生产、车辆设施、服务设施、人员素质、乘客和从业人员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等内容。评价结果应当计入运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延续或者终止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