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营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