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秩序第三十三条有效运营企业应当免收下列乘客的乘车费用:(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二)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三)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四)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五)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免费乘车的其他人群。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