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运营企业应当免收下列乘客的乘车费用: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二)盲人、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

(三)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

(四)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免费乘车的其他人群。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