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因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管制、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影响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行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运营线路、站点、时间或者班次临时调整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运营企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