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准入第二十五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新选择该线路运营企业:(一)运营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二)运营权期限届满运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线路运营权的;(三)运营权期限届满线路运营权未获延续的;(四)线路运营权终止的;(五)运营企业存在其他丧失线路运营权情形的。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