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城市总体规划中已确定和预留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