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