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工程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设置公共汽车枢纽站、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候车亭等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预留用地:
(一)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运输机场;
(二)大型工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商业中心、游客较集中的旅游景区(点)、综合性公共文化休闲场所、大型体育场馆、学校和医院;
(三)居住人口三千人以上的居住区;
(四)城市道路、需要设置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公路。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