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汽车在公共交通方式中的构成比例,线网布局,客运服务设施用地,场站、停靠站和专用车道设置等内容。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