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国土资源、工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统一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