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每株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每株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