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的性质;(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